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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是否被视为开设赌场?

imtoken手机版下载 2023-09-01 05:13:23

作者简介:杨天义,专攻新型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的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虚拟货币交易所,顾名思义,就是虚拟货币投资者进行货币对货币交易、法币交易或合约交易的场所。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取缔法币兑换、货币兑换等虚拟货币兑换的主营业务。受此影响,火币网等国内主流交易平台也停止了国内业务,将主营业务转移至海外市场。可以说,自《公告》发布以来,虚拟货币交易所虽然没有被中国法律禁止,但在中国名存实亡。

但近日,该律师在接受法律咨询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司法部门将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定性为“开设赌场”,并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笔者除了惭愧​​之外,还真为办案机构的“神逻辑”感到尴尬。

办案机构的“上帝逻辑”——虚拟货币交易所秒变“网络赌场”?

该案的基本情况大概如下:A公司开设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主要从事虚拟货币永续合约业务。以比特币(BTC)为例,永续合约交易模式中的“买入开仓”是指将USDT换成BTC开仓,在BTC价格上涨时执行合约,将BTC换成USDT获利;“卖出”“平仓”是指持有BTC空头头寸,实际持有USDT。当BTC价格下跌时,平仓,以低于原USDT汇率的价格将大量USDT换成BTC,实现盈利。总之,也可以理解为虚拟货币现货市场的“多头”或“空头”。明显地, ” 是基于对市场涨跌的预测。但在办案司法机关看来,所谓“买入平仓”就是“买入”,所谓“卖出平仓”就是“买入”。与传统赌博犯罪的“赌注大小”一模一样,但却是一种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新型赌博行为,而从事此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就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是基于对市场涨跌的预测。但在办案司法机关看来,所谓“买入平仓”就是“买入”,所谓“卖出平仓”就是“买入”。与传统赌博犯罪的“赌注大小”一模一样,但却是一种以虚拟货币为筹码的新型赌博行为,而从事此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就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在办案司法机关看来,所谓“买入平仓”就是“买入”,所谓“卖出平仓”就是“买入”。与传统赌博犯罪的“赌注大小”相同,但是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的一种新型赌博行为,而从事此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在办案司法机关看来,所谓“买入平仓”就是“买入”,所谓“卖出平仓”就是“买入”,这正是与传统赌博犯罪的“赌注大小”相同,但是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的一种新型赌博行为,而从事此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所谓的“卖出平仓”就是“买入”,与传统赌博犯罪的“赌注大小”如出一辙,但它是一种以虚拟货币作为讨价还价的新型赌博行为芯片,而从事这项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所谓的“卖出平仓”就是“买入”,与传统赌博犯罪的“赌注大小”如出一辙,但它是一种以虚拟货币作为讨价还价的新型赌博行为芯片,而从事这项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从事这项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就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三大虚拟货币交易所,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而从事这项业务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就是“网上赌场”。当然,被告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基于这种逻辑,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在逻辑上被定性为“开设赌场罪”。

“买涨跌”=“赌大还是小”?

这种内疚的“上帝逻辑”,乍一看似乎就是如此。“买入”和“买入”不是转换成赌博术语“大赌”和“小赌”吗?好像没事吧?

诚然,对于没有一定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来说,这似乎是一场赌博。但这个逻辑存在巨大的误解,或者它忽略了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东西——“永续合约”。

问题的关键——“永续合约”

什么是“永续合约”?有一定金融市场知识的朋友,即使不懂虚拟货币,看到“合约”二字也能做出基本判断——这是一种金融衍生品。没错,“永续合约”是以虚拟货币为基础资产的金融衍生品,在交易机制和交易模式上与现货合约类似。之所以称为“永续”,是因为它没有履约期,投资者可以长期持有该合约而无需强制平仓。

如果只看合约交易的外观,“永续合约”模式下的“买开”和“卖平”确实是“买进”和“买进”,抛开高深莫测的技术分析,我不得不承认,其中确实有“赌博的成分”。

但是,站在辩护律师的角度客观分析,不能只看“外表”,而要看“本质”。这里的“本质”是“永续合约”的本质,也是“金融投资”的本质。

如前所述,“永续合约”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衍生品”,这是其行为区别于“赌博”的关键。“金融”和“赌博”是两个不能混淆的存在。有人可能会问作者,买卖股票不是赌博吗?期货多押注涨跌?黄金和外汇都是涨跌决定盈亏?这些不都是“赌博”吗?

哈哈。

笔者也承认这里有“赌博的成分”,但“赌博”并不是金融投资的全部,因为上面所说的股票、期货、黄金、外汇,本质上不是“赌博”,而是“游戏”。 ”。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投资的本质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赌”和“赌”,这两个词的区别是天壤之别!

很多人其实并不了解“赌博”和“博弈”的区别,误以为股票期货也是“赌博”,甚至认为金融市场也是一种赌场。但是,“赌博”和“游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从法律上讲,“赌博”是一种“发财行为”,而在我国,则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的发财行为。所谓“投机运”,即机会,是指因失去他人而获得的偶然收获。显然,赌博行为是对未知的偶然事件做出的决定。本次意外事件的发生不受第三方决定的影响,也不预期盈利与否。“游戏”的过程是不同的。以比特币永续合约为例,比特币合约价格的波动是合约市场上所有投资者对合约价格的预期所形成的价格指数的波动。投资者相互博弈的结果。这意味着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结果是涨是跌,不是由投资者的个人运气决定的,而是由所有投资者的价格预期决定的。这个过程是一个“游戏”而不是一个决定。“赌”。假设,如果比特币合约市场只有一个投资者,没有其他投资者,那么无论涨跌,这个结果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合约交易不可能没有投资者的“博弈”,而只能靠运气“赌”。

律师观点:将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定性为“开设赌场罪”,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危害极大。

这位律师认为,公民个人从事虚拟货币投资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也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因此,在我国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从事永续合约交易等经营活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是不允许的,但合约交易本身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并不违法。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它具有市场涨跌的特点就将其一味地定性为“赌博”,更不能将从事这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的虚拟货币交易所当成“赌场”,否则就会有风险到我们国家” 的金融市场。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试想,如果虚拟货币永续合约是赌博,那么交易方式相同或相近的商品、外汇、贵金属的现货和期货交易如何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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