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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imtoken官网钱包 2023-01-28 08:12:54

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价值的货币。值属性。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上海科技公司、淘宝公司在线比特币等符合虚拟财产要求的“代币”或“虚拟货币”提起诉讼。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它们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该得到肯定。侵权责任纠纷(产权纠纷)案件,举行第二次网络公开听证会,当庭宣判。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的互联网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谦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其使用的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该得到肯定。

网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找回并被起诉

2013年虚拟货币合法性,吴通过淘宝店从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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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7日,吴先生通过黄外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刷卡,普通用户也可以购买)” , 并已付款 价格为500元,交易订单显示当天发货,确认收货,完成。以上店铺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吴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19920元。

之后,他就忘记了。直到2017年5月,吴想再次登录“FXBTC”网站时,发现该网站已经被关闭,无法联系到网站运营商。

吴认为,当网站被关闭时,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并没有给他任何提醒。这种不作为导致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并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虚拟货币合法性,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为淘宝禁售商品。淘宝公司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在淘宝上购买违禁产品并造成损失。因此,本次诉讼要求上海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两被告人对其损失76314元(诉讼时2.675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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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8日宣判,以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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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吴未履行举证责任。

对于吴某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吴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已就本案情节向淘宝公司投诉。任何通知淘宝网并非涉案交易对方或涉案侵权行为人的,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认证信息,因此不构成侵权。但平台应进一步强化商品信息发布的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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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从2011年中国第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的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OkCion”的上线,中国已成为比特币交易最活跃的市场之一。但与此同时,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为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分别于2013年和2017年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分别使用“代币”和“虚拟”。 “货币”和比特币这两个术语都被定性为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本身的概念是模糊的,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组成的虚拟货币,它的价值是什么?本案法官陈瑛表示,本案最关键的争论点是比特币是否是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相应的虚拟财产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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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主审法官陈颖表示,“2013年和2017年,有监管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否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地位,但不否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根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确定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比特币是通过“矿工”和“挖矿”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过程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 抽象劳动,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移、交易和收益,对应于持有者实际拥有的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享受,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为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并从比特币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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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对于处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是国内第一个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解释。去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就一起比特币返还纠纷作出裁决,但对于比特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此前的判决有着不同的意义。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更全面的讨论。

该判决中司法机关的认定,对于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和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使未来国内法对数字资产等数字资产的定义可以借鉴。作为比特币。 ,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记者梳理发现,以往由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同,同一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陈英光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认为当事人交易的标记为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因涉案标的的违法性。 ,涉及标的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7年周振梅与济南漫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要求不支持原告比特币的索赔。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也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目前我国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建立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所以与比特币等类似。虚拟货币买卖纠纷难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持。我国在制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