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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在中国挖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官网imtoken安卓版 2023-01-17 14:47:36

专长:新型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涉及信托融资、包庇、组织、领导传销、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刑事案件。虚拟货币领域)、虚拟货币投资商事纠纷和融资、虚拟货币与外汇交易等,导致银行卡投诉被冻结和解冻。

摘要

本文讨论了“设置虚拟货币矿场”和“家庭挖矿”的不同模式;挖矿是否需要“耗电”;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十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中的“非法金融活动” 2021年9月,将在国内监管政策中进行整改。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迅速采取行动,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了查处和拒绝。一些“矿工”遭到封存矿场、没收矿机甚至罚款等行政处罚。一些“矿工”买了几台矿机放在家里也被查处,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保证/承诺不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那么虚拟货币“挖矿”是否违法?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处理虚拟货币“挖矿”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节约能源法》) ; )(以下简称《2005年决定》),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

3.《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价[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 ,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布; 2021 年第 49 号法令)”(以下简称“2021 号法令”),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924通知”?

《924通知》发布以来,已成为各监管部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依据。那么,是否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包括《通知》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挖矿项目或个人挖矿活动,都可以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吗?我们认为,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来查处所有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区别对待,依法处理。原因如下:

首先,《通知》第一条指出,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根本原因是“高能耗、高碳排放,………………………… …………………………………………………………………………………….. 然后,自己买几台矿机或者显卡在家挖矿就行了显然不会造成大量的电力消耗和碳排放。结合《通知》全文可知,调查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大型矿山或企业采矿。

二、《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明确了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分类处理,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现有项目,禁止新增和加速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不能采取直接没收或罚款等“一刀切”的行政处罚。

第三,《通知》第三条明确,在整改过程中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中,清理虚拟货币“挖矿”库存物品的对象为企业,个人“采矿”不是调查的对象。这并不意味着无论“矿”大小,个体“矿”都不是调查对象,也不是违法行为。我们将在最后对此进行分析。

四、如何“有序退出”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 《通知》第五条第十三款、第十七款规定,现有项目将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规定限期淘汰。在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对库存项目实行差别电价,实行“淘汰”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对未按时淘汰的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监管部门可以设定合理的还款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收取电价,但不得进行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否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虚拟货币挖矿在中国有什么法律后果?插图

图1:来源百度 2.如何将“924通知”与“2005年决定”和“924通知”联系起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被列为淘汰行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在补充纳入之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被视为淘汰类行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禁止使用》(国发[2005]40号)的规定办理。

本文明确,国家发改委发布《2021年12月30日决定》,正式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列为淘汰行业,《2005年决定》禁止投资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处理。

《2005年决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是具有效力的行政法规。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因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是行之有效的部门规章,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修订。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2022挖矿违法吗,因此主要适用对象是企业的“挖矿”行为。

《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投资淘汰项目。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消除。在淘汰期间,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高电价。 ...对未按期淘汰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适用于企业,规范企业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修改前,适用《2005年决定》第十九条,禁止投资。对投资“挖矿”项目的企业,限期淘汰,逾期不变更的,责令停产或关闭;该“挖”行为不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关于产业淘汰的规定,也不适用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虚拟货币“矿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被列为淘汰行业,“矿机”被视为国家正式淘汰的耗能设备,适用《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如果处罚,处罚对象仅限于企业,而非个人。

虚拟货币挖矿在中国有什么法律后果?插图1

图2:来源百度III。个人“挖矿”是犯罪吗? (1)个人“挖矿”违法吗?

以上,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我们分析“矿机”属于淘汰范畴,“矿机”被视为国家规定的耗能设备责令淘汰。根据《节能法》第七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对象只针对企业,不针对个人。那么个人“挖矿”是否违法?如何处罚?

《924通知》等行政监管政策明确规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监管政策为行政命令。 “924通知”发布后,个人和企业有意继续“挖矿”活动。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罚。但要注意处罚的有限性和“法不倒退”的原则,即只对发出通知后继续实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不能在通知发出前对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地方监管部门在运用《924通知》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时,是否应依法区分现有项目和新项目?挖矿还是个人挖矿?是大型的“矿机”还是只是少数的“矿机”或电脑显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严格界定被处罚对象是否为法定追究对象,被处罚行为是否为合法违法行为。尤其是在调查个人“挖矿”行为时,是否应准确界定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级别?即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能生搬硬套甚至误用《节能法》第71号第1条,不论行为的性质、违法的后果和程度如何损害,以及适用的对象是否正确,一般应当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相反,应当先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罚。上述处罚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应当考虑从重处罚。如果是个人或企业,对矿山规模、矿机数量等给予没收行政处罚,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相称原则、损害最小化原则等基本行政原则,还涉嫌行政违法,不能体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2)个人“挖矿”是否涉嫌犯罪?

《924通知》第5条第16项规定,“将严厉打击各类虚拟货币‘挖矿’。‘以‘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发行证券活动”。虚拟货币“挖矿”进行各种犯罪活动,必然会招致刑事制裁。那么,单纯的个人“挖矿”是否涉嫌违法经营?

《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有期徒刑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并处或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许经营、专卖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经营的商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上述规定可知,非法经营罪的经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特别许可的经营行为部门开展业务活动。未经特别许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涉嫌非法经营罪。此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也涉嫌非法经营。那么,个人“挖矿”行为算不算“非法经营”?

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属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决定》,行政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本质上淘汰-部门法规规定的类型行业)是禁止经营的行业,因此虚拟货币的“挖矿”行为被行政法规禁止。但是,“挖矿”并不是“商业行为”。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行为”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我们知道,商业行为是指提供商品或服务,“挖矿”的过程就是虚拟货币的“生产”,类似于商品的生产。我国没有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因此,包括个人采矿和企业采矿在内的采矿活动不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虚拟货币挖矿在中国有什么法律后果?插图2

图 3:来源百度 IV。部分省政府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一).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5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消费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搭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全面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投诉举报,并公告举报方法。

202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首次印发《坚决打击和惩治利用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对企业和个人利用虚拟货币“挖矿”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2022年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发展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发[2022]115号),规定:(一)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元。(2)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收益;(3)禁止擅自接入低价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出台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辖区内“地雷”的排查和清除,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法规。

(2)《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4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实施虚拟货币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发改价[2022]69号)2022挖矿违法吗,规定:( 一)虚拟货币挖矿电价差价为每千瓦时0.50元;(2)对于同一电力用户,如果出现虚拟货币“挖矿”的情况混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2022年3月29日,浙江省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设备的通知》(浙发改能[2022]77号),规定:( 一)挖矿设备包括电子计算设备(如ASIC显卡、主板等)、挖矿软件和矿池访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网站。(二)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节能减排》 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应当立即停止并依法没收。如果企业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本通知第一条给出了矿山设备的列举定义,即矿山机械的定义,不同于国家发改委924号公告中对矿山活动的定义,更高一级级规范性文件。其对矿工的定义是否超过924号文对采矿活动的定义尚不确定。《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和《 《节约能源法》,虚拟货币挖矿设备将被立即停止并没收。该条规定,没收矿机的行政处罚直接针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3)《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1年12月3日,海南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实施虚拟货币挖矿电力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为列为淘汰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80元;(2)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直接参与用电市场交易,虚拟货币“挖矿”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利润(不能享受电价补贴)。

除上述通知外,海南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通知”等相关规定。

(4)《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四川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报告方式的公告,鼓励报告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并公布报告方法。

2022年4月15日,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关于加大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实际用电量实行差别电价整治力度的通知》(川发改委发[2022] 186号),其中规定:(一)各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用电量实行不同电价,涨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元,计量时间从(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除上述通知和公告外,四川省发改委等部门尚未发布关于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于管辖范围内的虚拟货币“矿场”,按照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除上述四省外,其他省份监管部门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整顿假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其辖区处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主要是依据国家发改委制定的《924通知》等相关规定。

五、写在最后

对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和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查处清理的政策文件。行政机关在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时,应根据行为性质和违法后果,准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避免“运动式”、“一刀切”执法,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过程。

结合《924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虚拟货币“挖矿”的违法主体及适用的行政处罚。没收设备一般不应直接适用于个人的"采矿"行为。但我们仍强烈建议“矿工”积极支持和响应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政策,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取缔挖矿设备尽快挖矿,充分认识到监管部门坚决查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公共利益,对利用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保持高度警惕进行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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